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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海法执字第0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宜昌兴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兴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李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海法执字第00253-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兴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5066-9。法定代表人谈贤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16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217-0。法定代表人张钊,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德成。申请执行人宜昌兴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李德成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海法商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和李德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款等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20227.20元,但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和李德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殷国民和河南省淮滨县水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线索进行了查询和执行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坤源船务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金源1011”轮和“金源2011”轮已经分别卖出,其中出售给被执行人李德成的“1011”轮已在涉案事故中沉没,至今未能打捞出水;该船的保险赔款亦因船舶为打捞出水而没有进行定损理算;经对已知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询,账号余额不足千元,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需要。经对被执行人房产和车辆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拥有房产和车辆。本院已经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和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在目前的状况下,继续本案的执行程序,势必造成法院执行资源的浪费,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查找发现或申请执行人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海法商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惠 林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