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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7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爱波与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波,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7174号原告杨爱波,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红,北京成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工业基地聚源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4859-5。法定代表人何博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菁,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爱波与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波诉称:我是一名品牌设计师,自2012年年初在亿都川公司工作,岗位是亿都川公司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由亿都川公司发放工资。亿都川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依据劳动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仲裁委未支持我的请求,我不服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亿都川公司支付我2012年1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0元,2012年11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发放工资36923元。被告亿都川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杨爱波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公司与杨爱波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杨爱波的陈述,其于2012年年初到亿都川公司从事劳动,届时杨爱波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岁)。根据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杨爱波主张其与亿都川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爱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