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杨松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思行初字第68号原告杨松,男,1981年5月1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添福,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厦12层。法人代表李钦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海生,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塔头社318号东侧二楼。法定代表人刘越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帆,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律师。原告杨松不服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简振环、人民陪审员饶亚莹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松及委托代理人陈添福,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邓海生,第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松以其相关诉求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松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松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人民陪审员 饶亚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