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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与陈万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陈万军,曹仲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7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南街路东(原成人教育局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爱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军,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仲玘,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玉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锐代理审判员 姚 红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