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管景杰与被告南京绿洲设备按抓功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景杰,南京绿洲设备按抓功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4号原告管景杰,男,1960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鹏、周孝海,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绿洲设备按抓功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57号。负责人奚庆,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管景杰与被告南京绿洲设备按抓功能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管景杰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管景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景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管景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夏海南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