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文财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058号罪犯王文财,男,1975年7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2000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01月21日起至2019年01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文财于2010年3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针车工),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文财自2012年3月起至2014年5月止,累计达标分23分。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