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娟,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以“原、被告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原、被告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晓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