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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莉与刘晓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刘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99-2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刘晓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龙在2014年2月2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1.5万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3130元。但被执行人刘晓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晓龙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水岸怡和花园4幢603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晓龙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水岸怡和花园4幢603室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刘晓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利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明 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