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大白庄支行与李景山、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大白庄支行,李景山,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大白庄支行。负责人刘曙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景山。被执行人张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7206.38元,诉讼费240元,执行费48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6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