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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岳瑞民、岳嫦青与彭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瑞民,岳嫦青,彭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岳瑞民,农民。原告岳嫦青,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淑贤。(特别代理)被告彭树新,约43岁。原告岳瑞民、岳嫦青诉被告彭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二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向被告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均未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二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认为,二原告虽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应属原告举证不能。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瑞民、岳嫦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利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