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岳瑞民、岳嫦青与彭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瑞民,岳嫦青,彭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岳瑞民,农民。原告岳嫦青,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淑贤。(特别代理)被告彭树新,约43岁。原告岳瑞民、岳嫦青诉被告彭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二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向被告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均未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二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认为,二原告虽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应属原告举证不能。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瑞民、岳嫦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利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