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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知初字第296-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镇海罗兰歌舞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镇海罗兰歌舞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96-3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罗兰歌舞城。负责人:华惠龙,该歌舞城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镇海罗兰歌舞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二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725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曹 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