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2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4)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莹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黄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抽血检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家属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测试检验凭条以及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材料,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危险驾驶,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黄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予以处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的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黄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