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金有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锦强。委托代理人:周瑞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金有宽。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委托代理人:高建刚。原审第三人:孔祖通。上诉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甬宁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公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海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代理审判员 梅亚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玲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