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志孝与陕西长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长治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陆某某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陕西长治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第三人:陆某某,男,汉族,陕西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长治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曹旭侠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