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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农民,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宗县核桃园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3月4日出生,住广宗县核桃园乡。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对被告刘向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毕立娜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环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