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毕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农民,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宗县核桃园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3月4日出生,住广宗县核桃园乡。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对被告刘向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毕立娜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环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