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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长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XX红与张跃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长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嵇建军。被告张某甲,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嵇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张洋,出生于2003年4月6日,次子张某乙,出生于2008年3月29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投,被告整天不务正业、赌博成瘾,根本不顾家庭的死活,致使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在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3年4月6日生长子张洋,××××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庭审中,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