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中监狱关于提请对罪犯李文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715号罪犯李文学,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7)广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学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49.2元。被告人李文学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7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学伤残等级为六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57.7分,月平均6.31分。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49.2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伤残鉴定表、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学伤残等级为六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