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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耿志强与李金花、魏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志强,李金花,魏建国,骆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耿志强。被执行人李金花。被执行人魏建国。被执行人骆孟源。耿志强申请执行李金花、魏建国、骆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志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592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花、魏建国、骆孟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志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金花、魏建国、骆孟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7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花、魏建国、骆孟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志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