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邵红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红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邵红涛,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被告人邵红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沧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邵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邵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8日、11月30日,2013年3月31日、6月30日,2014年1月20日、4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胡志锋、王晓磊及罪犯证明人苗红军、李浩的证明材料,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邵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