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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唐增芳与淄博市公路管理局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增芳,淄博市公路管理局临淄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初字第35号原告:唐增芳。被告:淄博市公路管理局临淄分局。住址: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胡家远,局长。原告唐增芳诉被告淄博市公路管理局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学习过法律知识,认为此案已无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增芳负担。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