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道国、张桥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某某,张某,艾某某,罗某,谢某某,张某某,龚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一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彭某,住湖南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住陕西省大荔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艾某某,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某,住陕西省洛南县。因涉嫌犯���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住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住河北省乐亭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某,住湖北省团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原审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龙山县桶车乡桶车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张某、艾某某、罗某、谢��某、张某某、程某某、龚某、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衢柯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艾某某、罗某、谢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龚某、夏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金朝文审 判 员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翁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