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书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政,刘万华,廖静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杨书政,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万华,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静雅,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书政与被执行人刘万华、廖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万华、廖静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