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初振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生,初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生。被执行人初振凤。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长执字第32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初振凤所有的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杨家村五队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大私字第201200***号,建筑面积为28.54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初振凤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初振凤所有的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杨家村五队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大私字第201200***号,建筑面积为28.5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至民助理审判员 栾玉广助理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