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三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3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298-3号原告:山东圣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九号。法定代表人:董延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负责人:张延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日照银行青岛分行账户银行存款51万元(现余额为447.27元)。二、冻结期���为六个月,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