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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国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诗灿。申请执行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