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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闫冬、闫化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冬,闫化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富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冬,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闫化体,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冬、闫化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