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闫冬、闫化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冬,闫化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富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冬,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闫化体,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冬、闫化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