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孙敬全与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孙敬全。被告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敬全与被告大连弘天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375元。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