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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03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0318-3-07。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东路。法定代表人:陈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尹歌特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歌特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知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盖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IMAGES公司和我方依法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二审法院在尹歌特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否认GETTYIMAGES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尹歌特公司虽质疑GETTYIMAGES公司和我方的著作权权利,但其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推定GETTYIMAGES公司和我方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二)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图片在我方获许可使用的范围内,且在许可使用的期间内。我方被许可使用的期间自2005年8月1日起长期有效,除非在此期间被撤销,有权对侵权行为加以制止并采取法律行动。(三)我方提交的涉案宣传册是尹歌特公司印制、散发和使用的,尹歌特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宣传册注明的公司名称、地址均与尹歌特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该宣传册对外是以尹歌特公司名义散发、使用,尹歌特公司是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在涉案宣传册中,有1张图片与我方诉请保护的涉案图片内容一致。未经著作人或我方的许可,尹歌特公司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一、二审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我方明显不公。1.我方从GETTYIMAGES公司处有偿取得涉案图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权,为此我方已提交了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证据。尹歌特公司如否认该事实,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在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我方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我方的举证责任即已完成。2.二审法院在尹歌特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我方提供的证据径直认定为相反证据的做法错误。根据举证规则的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属于尹歌特公司,在尹歌特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即推定为相反证据。因此,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加重我方的举证责任,仅凭主观臆断,未能做出公正判决。综上,请求本院:1.撤销(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2.改判尹歌特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判令尹歌特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尹歌特公司没有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华盖公司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申诉争议的焦点是:(一)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如果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华盖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尹歌特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关于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Getty公司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根据(2012)证经字第2025号公证书的记载,涉案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在刊载图片的网页下方申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等字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以上规定,在尹歌特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二审法院在尹歌特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Getty公司并非涉案图片作者的情况下,直接否定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华盖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华盖公司为证明其已获得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美国总领事馆进行了认证,对此证据的效力应予确认。依据该授权书的内容,华盖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对任何第三方在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的作品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上授权书已明确华盖公司对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的可能侵犯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尹歌特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该授权书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华盖公司未提供授权书所引用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为由,认定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得了华盖公司的合法授权没有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三)尹歌特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为证明尹歌特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华盖公司提交了其于2011年3月11日在天津梅江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2011年第15届中国国际工程自动化与仪器仪表展”的馆场门口取得一本宣传册。在该宣传册末页显示有尹歌特公司的公司名称、厂址及该公司经备案登记的网址。对于上述内容,本院认为,以上信息为公开查询信息,可通过多种渠道轻易获取,而宣传册又可随意制作、印刷,在尹歌特公司否认该宣传册系其制作使用的情况下,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该宣传册由尹歌特公司制作、印刷和派发。但华盖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要求尹歌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虽有不当,但二审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燕辉代理审判员  李金娟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胤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