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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许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法定代表人杨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仙,农民。上诉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银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智煤矿)为与被上诉人许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银智煤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银智煤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智煤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银智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吴 卫审判员  向 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