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张×1,男,1939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兵,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2,男。被告张×3,男。原告张×1与被告张×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张×4与张×5系夫妻关系,1945年8月张×5去世,1995年5月3日张×4去世,二人共生有张×6、张×1二子和二个女儿张×7、张×8(二个女儿放弃继承)。2002年6月3日张×6去世,张×6生有二子即被告二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房屋系原告的父亲张×4与其他5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其中张×4占有上述房产的十八分之十份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4占有的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房屋十八分之十的份额,要求由原告继承其中的十八分之五。公告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系原告之父张×4与张×9、张×10、张×11、张×12、张×13六人共有的产权,其中张×4占上述房产的十八分之十份额。由于张×4的二个女儿放弃继承,其中一子张×6去世,故张×4去世后,张×4遗留的上述房产份额应由原告和被告二人共同继承。由于被告擅自将上述×间房屋中的1号、2号、3号共六间房屋进行了重新翻建,原1号、2号、3号房屋六间已被拆除和新建,且未经有关机关审批,故本案诉争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文代理审判员 赵庆玲人民陪审员 严性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