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行非审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某某,温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黔法行非审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行署街668号。法定代表人张琼,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绍进,该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双胜,该委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温某某,女,生于198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人口和计生征字(2014)4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温某某夫妇于2009年2月1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男,属第叁个子女),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了黔江人口计生征字(2014)4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依法向其送达。被执行人陈某某、温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黔江人口和计生征字(2014)4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黔江人口和计生征字(2014)4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净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林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