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赵礼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赵礼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69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潘希望,行长。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世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世林,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礼光,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赵礼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赵礼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24727.3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诉讼费6082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36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赵礼光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赵礼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37171.33元及其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