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冼锦山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冼锦山,男,汉族,1941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杨利娟、谢子奇,均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冼锦山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案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已经三水区人民政府复核,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并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2、依法判决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依法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上诉人退休前为公办教师及上诉人从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2006年落实公办教师待遇之日起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3、判令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对原审被起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作出的三教复(2014)13号《关于黄章典等人公办教师身份及退休待遇问题的回复》不服,请求确认其公办教师身份及落实其公办教师退休待遇而提起的诉讼。上诉人诉请的公办教师身份及公办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系因其原工作单位机构改革而引起的,并非由教育局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故其诉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请求事实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情形。因此,对上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