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2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齐仲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齐仲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2088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胡铁,主任。被告齐仲红,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齐仲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仲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