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范剑义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剑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983号罪犯范剑义,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剑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剑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漳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因罪犯范剑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范剑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剑义在服刑考核期间,二O一三年三月至二O一四年六月累计获达标分七点四分,获得二O一三年监狱表扬。另查明,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入账清单,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共入账13400元,截止2014年7月28日账上余额2463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剑义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剑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