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市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洪栋与王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栋,王功财,赵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697-2号原告刘洪栋,男,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卫东,男,97年0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王功财,男,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守松,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长效,男,952年月7日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济南市。第三人赵家国,男,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栋与被告王功财、第三人赵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栋于2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原告刘洪栋负担。审 判 长 张来安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