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陆志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陆志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开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开化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江涌。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陆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陆志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