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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受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惠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惠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受终字第101号上诉人上海惠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义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惠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受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与被起诉人湖南微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委托开发合同,本案系基于上诉人委托被起诉人对上诉人经营的威客网站开发“网络互通平台”软件而涉讼,因无法确定被起诉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对上诉人有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以被起诉人湖南微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为由,裁定对上诉人之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