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诉前保全裁定书-36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谭永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保字第3-36号申请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谭永考。申请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财务人员的失误,将谭永考的工资重复发放。致使其损312元,为此,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明忠在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分社的31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二台车辆作为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的失误。导致对被申请人田明忠的工资重复发放,由于部分工人已不在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工,为了挽救损失,申请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永考在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分社的存款31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文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