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殿生与王志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生,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刘殿生。被执行人王志军。申请执行人刘殿生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军给付赔偿款23181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志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2)前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