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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与蓝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蓝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曾健敏,行长。委托代理人严亮,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谢永权,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被告蓝桂香,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怀集支行)与被告蓝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活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怀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桂香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工行怀集支行起诉称:2009年10月27日,在广东怀城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工行怀集支行与蓝桂香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肇庆分行怀集支行(2009)年041号),约定由蓝桂香向工行怀集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5年(自2009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借款用于自有房产装修,从放款日次月起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设定以蓝桂香提供的座落于怀集县怀城镇西区沿江路与三江路交汇处“锦竹豪苑”第11幢204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4318158号、怀国用(2006)字第00257号,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8.88平方米)作借款抵押等。该房产抵押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粤房地他项权证怀集字第0200000638号)。之后,工行怀集支行依约于2009年10月27日向蓝桂香发放了贷款50000元,蓝桂香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5月20日已累计逾期45期,当前逾期9期,共积欠贷款本息13950.66元[包括未到期本金5775.53元,逾期本金7405.66元,利息769.47元(利息计至2014年5月20日,此后利息另计)]。经工行怀集支行多次向蓝桂香催收均无结果,蓝桂香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第11.2、11.3款及其他条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工行怀集支行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解除蓝桂香与工行怀集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判令蓝桂香归还工行怀集支行贷款本息13950.66元(利息截至2014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另计);判令工行怀集支行对蓝桂香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的位于怀集县怀城镇西区沿江路与三江路交汇处“锦竹豪苑”第11幢204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蓝桂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在广东怀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工行怀集支行与蓝桂香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肇庆分行怀集支行(2009)年041号),约定蓝桂香向工行怀集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5年(自2009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借款用于自有房产装修,从放款日次月起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设定以蓝桂香的座落于怀集县怀城镇西区沿江路与三江路交汇处“锦竹豪苑”第11幢204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4318158号、怀国用(2006)字第00257号,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8.88平方米)作借款抵押等。该房产抵押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粤房地他项权证怀集字第0200000638号)。之后,工行怀集支行依约于2009年10月27日向蓝桂香发放了贷款50000元,但蓝桂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5月20日,蓝桂香已累计逾期45期,当前逾期9期,共积欠贷款本息13950.66元[包括未到期本金5775.53元,逾期本金7405.66元,利息769.47元(利息计至2014年5月20日,此后利息另计)]。工行怀集支行向蓝桂香多次追收未果。因此,工行怀集支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工行怀集支行提供的证据有贷款余额清单、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见证书、他项权证、借款凭证、房地产权证、蓝桂香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离婚证、逾期贷款通知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蓝桂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工行怀集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工行怀集支行与蓝桂香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属有效合同;蓝桂香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期限以月等额本息还款的行为,累计逾期45期,已构成逾期根本性违约,足以危及工行怀集支行的借款安全,应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工行怀集支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与蓝桂香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限蓝桂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清偿贷款本息13950.66元[其中∶本金13181.19元,利息769.47元(该利息截至2014年5月20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三、若蓝桂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债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行可依法申请拍卖或变卖蓝桂香名下的借款抵押担保物,即座落于怀集县怀城镇西区沿江路与三江路交汇处“锦竹豪苑”第11幢204号房地产房屋1套[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3181**号、土地使用证为怀国用(2006)字第00257号]的价款优先受偿。若蓝桂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4.50元,由蓝桂香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执行款时一并结算返还给原告,本院不作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