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虞某、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虞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杰。被告虞某。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水富。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虞某、杨某乙、杨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由本院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杰审 判 员 金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