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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虞某、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虞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杰。被告虞某。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水富。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虞某、杨某乙、杨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由本院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杰审 判 员  金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