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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立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许超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许超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立民初字第4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责人:李伟健。委托代理人:周超,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秀梅,该公司市场部项目负责人。被告:许超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诉被告许超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电话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许超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日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