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行杰与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行杰,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张行杰,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政府驻地西侧。法定代理人:王云祥,负责人。原告张行杰诉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行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芋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行杰诉称:2013年9月份,原告给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安装暖气、自来水等设备。设备安装完毕后,被告验收使用,经结算,被告共欠我设备安装费47938.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设备安装费4793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张行杰签订设备安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锅炉、暖气片、管道等设备;原告负责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报酬的支付时间约定为2013年12月30日之前;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人工费4793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与原告张行杰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张���杰按照设备安装协议履行了安装义务,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结算的数额支付原告材料款、人工费。在安装材料表、人工费的结算单上,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可以证实被告公司欠原告张行杰材料款、人工费47938.00元,对原告张行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行杰材料款、人工费479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淄博富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祥审 判 员 蔡 健人民陪审员 郭 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