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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6)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3)第1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8421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8421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3)第1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