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淑梅诉李世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梅,李世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17号原告陈淑梅,女,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梅,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彪,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京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梅诉被告李世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梅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陈淑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