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玉新与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新,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77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新,男,1962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5号2号1075室。法定代表人陈帮本,经理。杨玉新与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0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解除杨玉新与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施工成本承包协议书》;二、双方确认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杨玉新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六十万元;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由杨玉新负担八百元。权利人杨玉新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档、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玉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玉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3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