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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胡泽鹏与郭庆军、赵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鹏,郭庆军,赵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胡泽鹏,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庆军,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琼,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庆军、赵琼共有的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湛月路12号湛月新苑6-1-201室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泽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庆军、赵琼共有的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湛月路12号湛月新苑6-1-2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尚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