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心国与漳州市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心国,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郑两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待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心国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心国与反诉原告漳州市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8日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心国以欲与对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漳州市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心国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漳州市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碧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