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万洪、黄玉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魏万洪,黄玉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文启,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万章,系该村一组组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万洪被告黄玉兰,系被告魏万洪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魏万洪、黄玉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以诉争土地属于该村一组所有,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件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镇范家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凌斌 关注公众号“”